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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中与某某某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0月3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丁**提交的行政起诉状。起诉状以缙云县林业局为被告,提出诉讼请求:一、撤销“缙*访答字(2015)7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二、确认缙云林场对原告作出自动离职的《通知》无效;三、要求回原单位复职工作。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起诉人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是一个行政行为,起诉人对《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的,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缙云林场不是行政机关,其作出的《离职通知》不是行政行为,起诉人提出的第二、三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第五十一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丁*中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丽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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