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青**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青田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