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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城关副食品综合市场与玉环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玉环县城关副食品综合市场诉被告玉环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玉环县城关副食品综合市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玉环县城关副食品综合市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玉环县城关副食品综合市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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