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与被上诉人张**为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台路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螺洋街道办事处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