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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符林法等与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符林法、李**、符**与被上诉人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台温行初字第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于2013年10月11日接报警后,于当日对四原告与符**、符**、李**等发生的争打虽先以治安行政案件予以立案受理,但因争打致李**轻伤,被告于2013年11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李**被故意伤害案件立案侦查。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对于2013年10月11日所立四原告与李**等发生争打的治安行政案件履行查处职责,但该治安行政案件因案情发展转为刑事案件立案处理,且尚在侦查过程中,故四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徐**、符林法、李**、符**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徐**、符林法、李**、符**上诉称:一、本案上诉人报警是治安行政行为,被上诉人也依治安行政案件立案,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程序处理。被上诉人称上诉人伤是轻微伤,李**伤是轻伤,也应是二案分别按《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立案,分别作出处理。二、台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查明两家发生互殴,伤害上诉人的事实存在,本案治安行政案件事实已查清,具备及时履行职责要件,被上诉人称要全案查清刑事案件侦查终结才作出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刑事案件侦查结果与该案处理没有关联,也无法将上诉人报警伤害上诉人治安案件与李**伤害刑事案件合并转刑事案件处理,裁定将其认定为刑事侦查行为错误。三、北**院行政庭编《行政诉讼案例研究》中《行政不作为的法律分析——李*认为某区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判决支持原告,该案与本案案情相同。综上,本案应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书面答辩称,一、上诉人与李**等人互相殴打,无论造成什么样的伤势,当事双方的行为都存在紧密的关联性,其违法犯罪的事实是不可分割的。公安机关从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到处理,都应针对互相殴打的违法犯罪事实作为一起案件来侦办。本案虽是行政受案,但在李**伤势鉴定为轻伤后已经转为刑事案件立案处理。案件的所有侦办程序都是按照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进行的,是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上诉人要求将不可分割的一起案件拆分成两案办理,于*不合、于法无据。且本案尚未侦查终结是因全案事实尚未完全查明,当然包括涉及行政处罚之涉案人员的违法事实。被上诉人不可能在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草率对部分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在办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办案民警已多次告知上诉人,将会在案件侦查终结之时对其中涉及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综上,本案系刑事案件,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在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均由原审法院移送至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在调查上诉人徐**、符林法、李**、符**与符**、符**、李**殴打一案中,因李**的伤势已构成轻伤,被上诉人将全案以李**被故意伤害案进行刑事立案。本院认为,本案在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后果等基本事实难以分清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对整个殴打纠纷作为一个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并在发现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不违法。四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徐**报案所生之行政案件与之后被上诉人所立之刑事案件为两个无关联案件的理由不能成立。因该刑事案件现尚在侦查过程中,四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行政查处法定职责的条件未成就,其起诉不符合条件。原审法院以上诉人起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理由不当,但结果正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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