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温岭市人民政府为土地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被告温岭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罗*、郭**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的审判须以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于2014年4月11日中止审理,并于2014年10月27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以本案的实质问题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