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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锋等64人与天台县人民政府赤城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先锋等64人因与被上诉人天台县人民政府赤城街道办事处为履行申报建设审批手续职责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台临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因本案需以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于2014年9月2日中止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先锋等64人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先锋等64人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撤回上诉。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先锋等64人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先锋等64人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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