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仙居县**民委员会诉被告仙居县横溪镇人民政府为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仙居县**民委员会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仙居县**民委员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仙居县**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仙居县**民委员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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