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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9月23日向台州**民法院提起诉讼。台州**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浙台行辖字第63号行政裁定,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受理后,于2014年10月14日通过邮政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7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法定代表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于2014年6月29日作出台公(黄)行罚决字(2014)第108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4年6月28日20时20分许,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岩大队(以下简称黄岩交警大队)民警黄*等人在黄岩区西城街道环城南路和洞天路交界路口处理交通事故时,遭到原告王**和朱*以威胁、辱骂的形式进行阻碍执法。后被告城西派出所民警管*等人赶到现场,对原告王**和朱*进行口头传唤,原告王**不配合民警传唤,还对民警进行威胁、辱骂,阻碍民警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

被告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王**询问笔录,内容:原告王**于2014年6月29日陈述,原告王**将车借给他人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因与处理事故的交警发生口角,而被被告的民警传唤,又来了几名被告的民警后,原告被带上警车;2.朱*询问笔录,内容:朱*于2014年8月1日证实,2014年6月28日晚上,原告王**将自己的车借给他人驾驶而与人发生碰撞,后,交警赶到现场,原告王**与交警发生争吵;3.黄*询问笔录,内容:证人黄*系黄岩交警大队的民警,黄*证实2014年6月28日20时左右,其接到110指令,前往黄岩**环城南路与洞天路交叉口处理交通事故,黄*到达现场时,原告王**、朱*已与黄岩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潘**等人发生争吵,并辱骂和殴打了潘**,同时阻碍黄*现场取证的工作,后被告的民警到达现场,对原告和朱*进行口头传唤,但遭到了原告和朱*的拒绝,原告继续谩骂、要挟被告的民警,阻碍执法长达半个多小时;4.潘**、潘*乙询问笔录,内容:证人潘**、潘*乙系黄岩交警大队的协警,两人均证实2014年8月26日晚上,两人接到指令,去黄岩**环城南路与洞天路交叉口,对原告车辆与他人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拍照,固定现场证据,潘**因朱*与另一方驾驶员发生争吵而去劝架,原告过来一把抓住潘**的右手,用力拧过去,后黄*到达现场,原告和朱*就阻碍黄*现场取证工作,朱*还打了潘**一耳光,而原告一直在谩骂,20时25分左右被告民警到达现场,口头传唤原告和朱*,但原告和朱*拒绝到派出所,并继续谩骂、要挟被告民警,20时42分左右,被告另两名民警到达现场后,才将原告传唤到案;5.杨*询问及辨认笔录,内容:杨*证实其驾驶的车辆与原告的车辆发生碰撞,经报警,交警到达现场,朱*因杨*认为驾驶原告的车辆另有其人,而与其发生冲突,交警前来劝架,原告就冲过来,用力握住交警的手,后黄*到达现场,原告和朱*就阻碍交警执法,并谩骂和殴打交警,后被告民警到达现场,原告和朱*又谩骂被告民警,阻碍执法;6.鲍*询问笔录,内容:鲍*证实,其与原告、朱*等人于2014年6月28日晚上一起吃饭,后原告将车借给他人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到达了现场,原告王**、朱*与交警发生争吵,后被告民警到达现场,原告、朱*又与被告民警发生争吵,后又来了几名被告的民警,原告才被传唤到案;7.管*询问笔录,内容:管*系被告的民警,其于2014年6月28日20时20分许,因有人阻碍交警执法,而到达现场,其口头传唤朱*,而原告一直在吵闹,后与被告的工作人员发生争吵,管*多次传唤朱*和原告,但他们一直不配合,后又来了几名被告的民警,才将朱*带上警车,但原告一直拒绝上车,阻碍执法,造成朱*逃走;8.谢*询问笔录,内容:谢*系被告的工作人员,其与管*到达现场时,发现朱*与交警发生争吵,管*口头传唤朱*,但朱*不配合,且与管*发生争吵,原告一直跟交警吵闹,被告工作人员让原告不要吵,但原告就把火气发在被告工作人员身上,后管*多次传唤朱*和原告,朱*和原告一直不配合,并煽动边上群众起哄,最后治安大队的工作人员将朱*带上警车,但原告一直拒绝上车,在传唤原告的过程中,朱*趁乱逃走了;9.何*询问笔录,内容:何*于2014年6月30日证实,其于2014年6月28日晚上驾驶原告的车辆,在环城南路和洞天路交叉口与他人发生碰撞,后交警到达现场,因对方驾驶员认为该车并非何*驾驶,朱*就与对方驾驶员发生争吵,在交警劝架的过程中,朱*和原告又与交警发生争吵,后被告民警到达现场,传唤原告和朱*,但遭到原告和朱*的拒绝;10.视频资料二张,内容:案件现场情况和制作原告询问笔录的情况;11.接警单二份,内容:2014年6月28日19时40分和20时20分许,被告接到报警,称在西城街道小商品市场发生两辆轿车相擦事故;12.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08)黄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内容:原告王**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月28日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13.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台公(黄)行罚决字(2014)第12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被告于2014年8月1日对朱*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14.原告王**、证人朱*、黄*、谢*、潘*乙、潘**、管*、杨*、鲍*、何*的户籍资料,内容:原告王**、证人朱*、黄*、谢*、潘*乙、潘**、管*、杨*、鲍*、何*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拟证明被告作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15.受案登记表,内容:2014年6月28日20时30分,被告接到报警称,在黄岩**环城南路和洞天路交界路口,交警在处理事故时遭到他人阻碍,被告遂予以立案;16.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内容:被告于2014年6月29日4时20分许将处罚告知笔录交给原告王**看,但原告拒绝签字;17.到案经过;以上证据拟证明被告作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18.拘留执行回执,内容:原告于2014年6月29日至2014年7月8日被执行拘留,拟证明原告已被执行拘留。

原告诉称

原告王*明诉称:2014年6月28日18时20分左右,原告和朋友在洞天路与环城南路交叉口一龙虾店内用餐,后原告将自己的车借给该龙虾店老板娘驾驶,老板娘将车驶到路口时,与他人的车辆发生刮擦,对方驾驶员遂予以报警,时隔半个多小时,黄岩交警大队才来了两名协警。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为驾驶员调换问题争执不下,朱*问两名协警有无执法证,该两名协警遂与朱*发生争吵,故原告从19时35分58秒开始至20是20分58秒,连续三次向被告报警,后民警黄*、管*到达现场,民警黄*先骂朱*,原告遂与黄*发生争吵,后被告民警到达现场,原告被带到被告治安大队。2014年6月29日,被告对原告作出九日的行政处罚,并将原告送到拘留所。原告不服,认为原告的询问笔录是按被告办案民警的意思制作的,且被告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时,未履行告知程序,也未告知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故请求撤销台公(黄)行罚决字(2014)第1084号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台公(黄)行罚决字(2014)第10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被告作出被诉的行政行为客观存在。3.通话清单,拟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连续三次报警。

被告辩称

被告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辩称: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4年6月28日20时20分许,黄岩交警大队民警黄*等人在黄岩区西城街道环城南路和洞天路交界路口处理交通事故时,遭到原告以威胁、辱骂的形式阻碍执法。后被告民警管*等人到达现场,对原告进行口头传唤,但原告不配合民警传唤,并对民警进行威胁、辱骂,阻碍民警执法。原告王**的笔录是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是原告真实意志的反映。二、本案适用法律准确、量罚得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属情节严重。三、本案程序合法。被告采用笔录形式告知原告王**,拟对其作出行政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原告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14年6月29日,被告在查清事实后对原告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原告宣告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以电话形式将原告拘留情况及处所通知了其家属。综上,请求维持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庭调查中,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原告的询问笔录与视频里的内容不一致,原告并没有殴打交警潘**,是交警先挑衅原告,原告并没有阻碍执法;视频资料没有完全提供,认为被告没有提供22时至24时制作原告询问笔录的视频资料;对黄*、谢*、潘**、潘**、管*、鲍*的户籍资料有异议,认为时间上是作假的;对黄*的笔录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的准确时间是6月29日,后被涂改为28日;对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有异议,认为没有履行该程序,且告知与作出处罚仅差40分钟,没有给予原告充分的申辩权;对被告提供的其它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2、9号证据均系被告作出了被诉的行政处罚后形成的,故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8日19时30分许,原告王**将车借给他人驾驶,车辆行至黄岩**环城南路与洞天路交叉口时,与第三人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对方驾驶员报警,黄**大队的两名协警到达现场。原告朋友朱*因对方驾驶员认为驾驶原告的车辆另有其人,而与对方驾驶员发生口角。黄**大队的协警前来劝架,但原告和朱*却与黄**大队的协警发生争吵。后黄**大队的民警到达现场,原告又与该民警发生争吵,并辱骂黄**大队的工作人员,阻碍正常的执法,造成黄**大队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处理事故。后,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城西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口头传唤原告,但原告拒绝配合,并辱骂被告的民警,直到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治安大队的民警到达现场,才将原告传唤到案,整个过程大概时长半个多小时。被告经调查取证,于2014年6月29日作出了被诉的行政处罚,并于同日执行该处罚决定。原告不服被告作出被诉的行政处罚,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和第五十条第二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之规定,原告在黄岩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处理事故时,辱骂并阻碍交警执法,致使交警无法开展正常;在被告民警到达现场后,依法传唤原告时,原告仍不配合并辱骂民警,阻碍民警执法长达半个多小时,属情节严重,故被告作出被诉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量罚得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称其并未阻碍执法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在作出被诉的行政处罚前,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并制作了拟处罚告知笔录等一系列程序,程序合法;原告诉称被告未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程序违法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诉称,原告的询问笔录是根据被告办案民警的意思交代的,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反映,但原告又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据佐证该节事实,故原告诉称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民法院。同时向台州**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50元,并将缴费复印件交于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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