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夏*银诉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夏*银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夏登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夏登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梅**与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凌**与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戴之复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霍**与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窦**与肥东县众兴乡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徐**与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漆**、漆**与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