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限公司与合肥市**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限公司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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