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限公司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