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郁**有限公司与合肥市**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由合肥**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有限公司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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