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由合肥**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有限公司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