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巢湖**护局与巢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巢湖市环境保护局以被申请执行人巢湖**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巢环罚字(2015)001号行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巢湖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巢环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巢湖**护局作出的巢环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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