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巢湖市环境保护局以被申请执行人巢湖**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巢环罚字(2015)001号行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巢湖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巢环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巢湖**护局作出的巢环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