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巢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葛**、王**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4)第18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巢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第18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巢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第18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