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巢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郑**、汤**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巢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执行人郑**、汤**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4)78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巢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78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巢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78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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