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巢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卫**、高*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巢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卫**、高*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4)第8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巢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第8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巢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第8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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