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4年3月11日,原告倪**认为被告巢湖**管理局行政不作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倪**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倪小箭系自愿撤回诉讼,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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