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巢**保局与巢湖海潮新概念海鲜饭店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巢湖**护局以被执行人巢湖海潮新概念海鲜饭店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巢环罚字(2014)023号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巢湖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巢环罚字(2014)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巢湖**护局作出的巢环罚字(2014)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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