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詹**与庐江县人民政府、庐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恒诉被告庐江县人民政府、庐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安徽省庐**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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