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恒诉被告庐江县人民政府、庐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安徽省庐**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邹**、吴**与庐江县公安局乐桥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牛**、陈*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邢**与庐江县公安局乐桥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李*与庐江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何**与庐江县公安局乐桥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罗**与庐江县公安局庐城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夏**、王**与庐江县公安局白山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沈**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限公司与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葛**等诉庐江县人民政府确认征收土地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