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罗**诉被告庐江县公安局庐城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王**、李*与庐江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何**与庐江县公安局乐桥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孔**、曹**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李**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孔**与庐江县公安局矾山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限公司与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葛**等诉庐江县人民政府确认征收土地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何**与庐江县公安局白湖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夏**、张**与庐江县公安局白湖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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