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与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停发养老金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不服被告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停发退休金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