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汪**不服被告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停发退休金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周**、李**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孔**与庐江县公安局矾山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何*、左菊花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卫庭霞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艾**、高**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限公司与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夏**、张**与庐江县公安局白湖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庐江**门窗厂与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花*与庐江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马**、张**与庐江县公安局乐桥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