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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等诉庐江县人民政府确认征收土地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等16户村民诉被告庐江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葛**等16户村民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等16户村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等16户村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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