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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陶期银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陶期银诉被告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陶期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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