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许**以被告庐江县公安局冶山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为由,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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