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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汪**与庐江县公安局泥河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汪**以被告庐江县公安局泥河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为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汪**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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