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沈平诉被告庐江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徐**、许**与庐江县公安局冶山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方*平诉庐江县万山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方*武诉庐江县万山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阮**新与庐江县公安局石头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张**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罗**承包经营户与庐江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丁**、赵**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邓**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章**与庐江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吴**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