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孔**诉被告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孔**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卢**与庐江县公安局、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王**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卢**、陈**与庐江县公安局庐城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夏长山、张**与庐江县公安局白山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夏**、许**与庐江县公安局白山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颜**与南陵**源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南陵**源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与庐江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许可一审裁定书
姚**不服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