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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庐江县公安局、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认为被告庐江县公安局、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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