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卢**认为被告庐江县公安局、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沈**等原告与安**湖监狱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审裁定书
何**与庐江县白湖镇人民政府、庐江县**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王**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审行政判决书
沈**不服合肥**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卢**、陈**与庐江县公安局庐城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夏长山、张**与庐江县公安局白山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夏**、许**与庐江县公安局白山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汪**、范**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董**、张**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