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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等原告与安**湖监狱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沈**等六原告诉被告安徽**管理分局(以下简称白湖监狱)不履行监狱管理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原告诉称

沈**等六原告诉称:沈**生前系白**狱服刑人员,2014年12月15日在服刑期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监狱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给沈**提供生活条件;保证沈**的监舍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给沈**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卫生设施及医疗保健设施;在沈**死亡后,应由监狱管理机关对其进行死亡原因鉴定并告知其家属,而白**狱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上述职责(原告同时认为白**狱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不限于上述所例)。因白**狱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造成沈**死亡,白**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六原告作为沈**家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白**狱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其赔偿六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100万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六原告虽认为白湖监狱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沈**死亡,但其在起诉状及诉讼请求说明中未能明确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才能根据原告起诉的事实和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现原告仅笼统地起诉称要求“依法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对被告法定职责的界定较为模糊,本院据此难以确定其具体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沈**、黄**、杨**、沈*、沈**、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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