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夏**、许**诉被告庐江县公安局白山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沈**等原告与安**湖监狱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审裁定书
卢**与庐江县公安局、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何**与庐江县白湖镇人民政府、庐江县**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王**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卢**、陈**与庐江县公安局庐城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方**与庐江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彭**与庐江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韩**与庐江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庐江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宋**承包经营户与庐江县庐城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