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以要求被告庐江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给付补偿奖励款为由,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于次日向庐江县公路运输管理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汪**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夏**、人民陪审员姚**参加评议,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韩**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庐江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法定代表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