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朱**等与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朱**、朱**、朱**、朱**、朱**因不服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3)镜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要进一步查清有关案件事实,本院认为,为更好的解决本案纠**中止本案审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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