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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诉南陵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行政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与被上诉人南陵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因上诉人金**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南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原告申请被告公开南陵县国土资源局对使用原告土地(南陵县籍山镇芜南路南)进行项目建设,所作出的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范围以及保存的省政府或**务院对该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批准文件及征地红线图。被告南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5日向原告金**送达了行政许可目录、南国土(2013)第4号-受南陵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受理告知书、南国土(2013)第4号-告南陵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用地批复、红线图。原告认为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且其答复的内容不符合原告的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原审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1.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告知书;2.信息公开告知书;3.《关于南陵县2007年第3批次集镇与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红线图;4.送达回执。(二)原审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3.EMS快递单复印件;4.快递回执复印件,

原审认定: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答复了原告申请,依据合法。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南陵县2007第三批次集镇与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07)386号),原告所使用的集体土地在批准征收范围内,故被告向原告公开了上述用地批复及原告所使用土地所处地块的红线图。另因原告被征收地块属于集体土地征收用于集镇与村庄建设,故不存在原告申请的“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被告受理原告申请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行政许可目录、南国土(2013)第4号-受南陵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受理告知书、南国土(2013)第4号-告南陵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用地批复、红线图。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故对原告认为被告拒绝答复的诉讼请求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判决驳回原告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金**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金**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2、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南陵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其在了解到上诉人信息公开请求后,积极履行职责,及时给与答复,并依法送达了公开信息。原审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原审所举证据已经随案卷一并移送,本院二审认证意见与原审相同。二审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南陵县国土资源局在接到上诉人金**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公开了有关信息资料,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将判决结果“驳回原告金**的诉讼请求”误写成“驳回原告金**的起诉”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诉讼费用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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