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政府、芜湖**容管理局等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政府、芜湖**容管理局、芜湖市**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行政赔偿一案,因王**不服南陵县人民法院2013年4月19日做出的(2013)南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政府、芜湖**容管理局、芜湖市**道办事处在本院主持下,达成一致意见:1、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政府、芜湖**容管理局、芜湖市**道办事处一次性补偿王**人民币**万元;2、双方就王**已被拆除的位于三山区彭村的793.65平方米房屋(包括树木等附属物)拆除一事不再有其它任何争议。因此上诉人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元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