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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军陵与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颜**因要求确认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南陵县人民法院(2014)南行立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裁定认为:起诉人颜军陵于2014年5月25日,要求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开申请南陵县人民法院(2013)南行非审字第104号非诉执行一案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及相应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起诉人因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未在规定的时间答复,起诉人向南陵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南陵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2日作出复决字(201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答复起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的规定,并决定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收到复议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对起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4年9月2日向起诉人进行了书面答复。故起诉人现提起行政起诉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因不服一审裁定,要求二审法院:1、依法撤销南陵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定;2、依法审理上诉人诉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信息超期回复违法一案;3、责令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供符合上诉人要求的信息内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颜**诉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行为违法,其请求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上诉人颜**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应通过实体审理方可作出判断。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陵县人民法院(2014)南行立初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南陵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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