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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诉南陵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行政决定行政二审恢复审理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南陵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行政决定一案,因徐**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做出的(2013)南行初字第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审理期间,被上诉人南陵县国土资源局以本案正在协调过程中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上诉人南陵县国土资源局中止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于2014年8月10日裁定中止本案审理。现本案中止审理事由消失,应恢复审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恢复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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