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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合肥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陈*以合肥市**道办事处为被告向**提起行政诉讼,诉称:绩溪路房屋是其父亲生前单位的公房,其父亲陈**于1985年11月25日去世。1983年4月2日至今,其与母亲王**一直居住生活在该房屋。1998年,根据国家房改有关政策,其个人出资购买了该房屋,但登记在其母亲名下。根据法律规定,其系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并且一直居住于该房屋。蜀山**道办事处在明知其在该房屋居住的事实,仍然乘其不在之时违法行政,在没有履行任何调查程序的情况下,即粗暴强制拆除了其所有的上述房屋。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请要求确认合肥市**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其所有的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该房屋登记在其母亲名下,即该房屋所有权人为其母亲,故被诉行为对起诉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现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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