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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杨**以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教育局为被告向本院提交行政诉状,诉称:其系合肥市通用技术学校教师,2013年9月6日,其报送材料参加高级职称评审,12月下旬评审结果公示其落选,但未能得知落选原因。2014年7月15日,其无意中看到《新安晚报》刊登标题为“18人参评高级职称造假”的新闻,才知晓自己因“支教材料造假”而被处理。其认为这一结论与事实严重背驰,不能理解、无法接受。2014年7月30日,其至肥东县教体局人事科了解情况,终于看到两被告联合下发的合人社秘(2014)50号《关于对2013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违规违纪人员处理情况的通报》,该《通报》同时决定其五年内禁止参加高级职称评审。其认为,该《通报》发布前,两被告从未告知其相关事实及理由,更无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该行为程序违法,给其造成极大地名誉毁损、身心伤害,现诉请要求撤销上述《通报》,公开道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事项,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杨**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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