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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南陵县公安局(2)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朱**要求南陵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因朱**不服南陵县人民法院(2014)南行初字第00016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案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的事实为:朱**申请南陵县公安局公开南陵县城西派出所接朱**报警的出警、处警记录及朱**用*******号手机拨打的报警记录。南陵县公安局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了(2014)南公信复字00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给了朱**,朱**收到了相关信息公开答复书。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南陵县公安局接到朱**报警后已及时安排警务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处理,朱**所申请的公开出警、处警记录属于南陵县公安局内部工作流程,与朱**报警相关事宜的处理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朱**申请公开的电话报警记录,朱**本人已持有且朱**可通过其他方式查询到电话通讯记录,朱**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驳回朱**的起诉。

朱**上诉理由主要为:原审裁定前后矛盾,认定事实错误;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剥夺上诉人合法诉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二审中原审的相关证据已随卷移送,当事人未提出新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朱**要求确认南陵县公安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经查南陵县公安局已经根据上诉人的申请,向其进行了书面答复。原审认为朱**所申请的南陵县公安局出警、处警记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驳回朱**的起诉正确。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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