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夏**、李*等与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芜湖市**共服务中心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李*、王*、潘**诉被告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芜湖市**共服务中心以及第三人芜湖市镜**居民委员会要求撤销被告及第三人组织召开平湖秋月小区临时业主大会的行为一案中,四名原告认为临时业主大会已经召开,不具有法律上的可撤销性,因此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名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李*、王*、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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