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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在原审诉称,南陵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利用电视媒体播放不实新闻侵犯起诉人名誉权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被诉人以赔礼道歉等方式为起诉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且赔偿起诉人精神损失费3000元的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

本院认为

原审经审查认为,在电视媒体上播放新闻的行为并非行政行为,起诉人提起的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在原审起诉作出侵权行为的机关是南陵县**出版局,其属于国家行政机关,那么该案就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故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认为,南陵县电视媒体上播放新闻的行为是媒体所作的新闻报道行为,并非是南陵县**出版局的行政行为,一审裁定认定起诉人提起的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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