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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在原审诉称,请求法院判令镜湖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保留其劳动关系并补发其工伤伤残津贴。

原审裁定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张*华系原芜湖火柴厂职工,其向原单位追索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张*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起诉有明确被告,有具体诉求,应属法院受案范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是向原单位追索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张**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管辖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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