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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在原审诉称,请求确认芜湖市**共服务中心没有组织业主推选(推荐)筹备组业主代表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并确认芜湖市**共服务中心剥夺起诉人参选筹备组业主代表资格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原审裁定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具有法定要件。现起诉人的诉请中有两个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应另案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只涉及是一种法律关系,所依据的也是相同的事实,镜**法院行政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该裁定,并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请求确认芜湖市**共服务中心没有组织业主推选(推荐)筹备组业主代表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和确认芜湖市**共服务中心剥夺起诉人参选筹备组业主代表资格的行政行为违法,确属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诉求,依法不应合并起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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