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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与镜湖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精诉被告镜湖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严*精申请撤回对被告镜湖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严恒精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恒精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恒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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