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精诉被告镜湖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严*精申请撤回对被告镜湖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严恒精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恒精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恒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颜**与南陵**源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南陵**源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南陵**源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邹**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二审行政裁定书
无为县国土资源局复议裁定书
徐*与芜湖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汪*、陈*等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