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芜湖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被告芜湖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8日,有网友在人民网上投诉”香格里拉小区物业殴打业主,操控业委会选举”,12月19日,被告在人民网上对投诉作出答复。该答复存在大量歪曲事实,颠倒黑白的陈述,并隐瞒了大量重要和关键的事实,客观上误导了读者。答复中多次提到的徐*就是原告,原告多年来一直在香格里拉小区积极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相当多的业主都知道原告所参与的事情,看到答复都会明确无误地知道徐*就是原告,因此被告的答复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回在人民网上对”香格里拉小区物业殴打业主,操控业委会选举”投诉的回复,消除影响,并向原告公开道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被告针对”匿名网友”在人民网上留言的回复不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也不属于行政审判的权限范围,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2、被告针对”匿名网友”在人民网上留言的回复并不指向原告,且答复内容均有事实依据,不存在原告诉称的歪曲事实,颠倒黑白的虚假陈述。综上,被告针对”匿名网友”在人民网上留言的回复内容真实,回复行为未对原告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不良影响,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8日,有网友在人民网上发贴,向芜湖市市长投诉”香格里拉小区物业殴打业主,操控业委会选举”,要求市长”过问此事”。12月19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人民网上对投诉作出回复。该回复称:”香格里拉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于2011年10月29日成立。2014年7月,香格**主委员会向镜湖区物业办和属地公共服务中心递交了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的申请。在镜湖区物业办的指导下,属地公共服务中心于8月启动香格**主委员会换届筹备工作。9月5日,香格里拉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小组成立,名单在小区内公示。徐*等业主一方面多次到芜湖市信访局、镜湖区信访局上访,要求撤销香格里拉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小组,另一方面在香格里拉小区内私自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发布各类虚假信息,扰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正常工作。11月,镜湖区信访局复查办以(2014)27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回复徐*等业主u0026hellip;u0026hellip;”。回复中还说明了香格**主委员会选举期间,徐*和宋*等与物业有关人员发生争执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并告知”此事目前公安已介入,正在处理中”。”下一步,镜湖区物业办将继续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指导属地公共服务中心对香格**主委员会进行换届改选。如您还有不清楚之处,请与镜湖区住建委联系”。原告认为该回复中提到的徐*就是原告,被告的答复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行政行为对当事人合法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告对网友在人民网上投诉留言的回复中告知了与此次香格**主委员会选举有关的情况,并告知发贴网友,相关部门对此事正在处理之中,若还有不清楚之处,可与镜湖区住建委联系。从该回复的内容看,被告上述”回复行为”仅仅是一种告知行为,且回复内容中也没有点明原告姓名,故被告该行为显然没有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原告的诉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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