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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汪*、陈*等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30日,本院收到徐*等安徽省芜**拉花园小区20户业主的起诉状,其以芜湖市**共服务中心、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请求判令:1、确认芜湖市**共服务中心不承认换届筹备组的决定并终止其工作的行为违法;2、芜湖市**共服务中心立即恢复筹备组工作,筹备组工作期限自恢复之日起延长30天;3、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责令芜湖市**共服务中心立即恢复筹备组工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u0026ldquo;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u0026rdquo;、第六条u0026ldquo;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u0026rdquo;,可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是人民政府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而非同级人民政府本身,起诉人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属错列被告,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安徽省芜**拉花园小区20户业主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二份,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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