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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中考行政管理一案,不服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5)镜行立初字第000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朱*上诉称:1、芜湖**试中心是二级机构,但是芜湖市教育局不是二级机构。2、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镜湖区法院(2015)镜行立初字第00010号行政裁定书;2、受理朱瀛所诉撤销考试中心对其作出的录取于九中的具体行政决定;3、准予将二十八中列为被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芜湖**试中心是芜**育局下属的二级机构,其根据芜**育局作出的芜教基(2015)65号关于2015年市区省示范高中切块指标分配方案的通知,进行芜湖市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工作。原审裁定认定芜**育局作出的芜教基(2015)65号关于2015年市区省示范高中切块指标分配方案的通知,该通知方案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正确。上诉人朱*诉称芜湖**试中心决定将其录取于九中缺乏事实依据,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有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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