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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县国土资源局复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复议申请人无为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行非审字第001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无为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5年4月1日无为县国土资源局以蒋**违法占地为由作出无国土处(2015)02号行政处罚决定。蒋**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无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无为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6日向无为县国土资源局送达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书。无为县国土资源局明知蒋**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仍向无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为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无为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复议申请人称:无为县国土资源局对蒋**违法占地建房行为依法作出无国土处(2015)02号行政处罚决定,虽蒋**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u0026ldquo;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u0026rdquo;,同时本案也没有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故请求撤销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行非审字第00171号行政裁定,裁定受理并作出强制蒋**履行无为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的无国土处(2015)02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这样的条件,即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u0026rdquo;。本案中,无为县国土资源局在明知蒋**已就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情况下,仍向无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且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u0026ldquo;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而无为县国土资源局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符合可以u0026ldquo;先予执行u0026rdquo;的条件,故无为县人民法院对无为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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