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在原审诉称,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镜拆许字(2010)第02号《拆迁许可证》延期许可行为违法应予以撤销。

原审裁定认为,起诉人朱**已就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镜拆许字(2010)第02号《拆迁许可证》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延期许可行为的诉讼须等待该案的处理结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对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镜湖区人民法院(2015)镜行立初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指令镜湖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新诉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镜拆许字(2010)第02号《拆迁许可证》延期许可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的行政起诉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镜湖区人民法院(2015)镜行立初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镜湖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