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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周**等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周**、鲁**不服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5)镜行立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案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经审查认为:朱**、周**、鲁**并非同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应分案起诉。故对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朱**、周**、鲁**的上诉理由主要为:原裁定认为“三起诉人并非同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应分案起诉”就不受理案件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朱**、周**、鲁**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镜湖区人民法院(2015)镜行立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镜**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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