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周**、鲁**不服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5)镜行立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案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经审查认为:朱**、周**、鲁**并非同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应分案起诉。故对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朱**、周**、鲁**的上诉理由主要为:原裁定认为“三起诉人并非同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应分案起诉”就不受理案件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朱**、周**、鲁**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镜湖区人民法院(2015)镜行立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镜**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